民法第1052条第一项又被称为「十大法定离婚事由」,言下之意,就是婚姻内出现这十个状况,就能提告要求离婚。但实际提告后却发现没想像中的那般顺利,不但无法顺利离婚,还增加了举证难度(对方产生戒心),让往后要离婚更加困难。
1丶只有「犯错较少」或「没犯错」的人才能提告离婚?
如果没有限制婚姻中的受害者才能提告,很有可能会出现「离不了婚故意自己制造离婚原因」的状况,虽然这样的法规让不少专家学者诟病,但目前的民法规定就是如此,想提告离婚还是只能先遵守法律规定,不然就是签字离婚(离婚协议书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好)。
其实这点在民法条文内被写得相当清楚,只是常常被忽略,也导致不少根本没资格告离婚的人走诉讼提告败诉。但万一是双方都有错误又分不出谁犯的错更严重的状况,则是双方皆能互相提告,由法院来判定离婚与否。不过,既然都决定要告离婚了,还是会建议尽力将主导权移转到自己身上,也会更容易争取离婚财产与监护权等其他重要权益。
2丶法院不认识原告和被告,提告离婚口说无凭、要有证据!
无论是被外遇还是被家暴,甚至是其他符合法规的离婚原因,只要没有文字说明以外的证据,加上对方在法庭上又一直否认抱怨,很难让法官信服。就算法院很想判准离婚,但在没有物证的状况下是根本不可能的。
所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,建议先衡量手里的证据是否充足,没有证据也建议先咨询专员评估讨论搜证方式。免得贸然提告白忙一场、浪费了好几年的青春却还是没办法离婚。另外,有时候您所认为的证据恐怕不是证据,与法官判离婚的决定标准相差甚远,这部分还请多加留意。
3丶民法离婚事由是其次,能不能继续在一起才是重点?
相信各位多少还是看过明明两人都有外遇还分居,却还是不离婚的情况吧?可见外遇和分居只是一个可能导致离婚的理由,而不是离婚的「开关」。在过去曾经就有煮饭难吃、卫生习惯不良、教小孩方式没共识诉请离婚成功,这些没半个是法定离婚事由,由此可知,条文充其量也只能拿来参考而已,并不代表「一定」。
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,主要还是看「有没有办法继续维持婚姻」。如前段所说双方都外遇但彼此皆不在意的情况,对婚姻维持而言并不会产生多大问题(都和乐融融还管别人要不要离婚)。但今天万一是遇到民法十大事由之外的原因(如:长期没性行为)导致关系破裂、每天吵架,判准离婚的机会自然更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