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人明白既然自己分不到钱还有可能要分给对方(因为婚后财产比对方多),就干脆把财产都移转至他人名下。如果只是送给朋友那倒还有办法依法讨回,但捐赠他人的财产想拿回的难度就非常高了。如果真的发现另一方为了逃避被分配婚后财产将财产全数捐出,就只能摸摸鼻子随他而去呢?
1丶把钱捐出去后感到后悔,能要求慈善团体把钱退回吗?
如果只是承诺捐钱还没正式财产移转,是可以随时反悔不捐的,也没义务履行约定或担心因此被告或罚款。毕竟捐钱这行为本就该出于善意,突然不想捐了也无法强迫。
但如果是已经捐出去(钱正式脱离自己),想拿回来就有些难度了。除非能够证明慈善团体机构把善款拿去做救助以外的事,否则钱都已经被拿去救助可怜人了,哪来的钱还能还给捐款人呢?
2丶故意把财产移转他人躲避婚后财产分配,该怎么把钱讨回?
为了逃避而把钱移转出去是相当糟糕的行为,幸好民法第1030-3条规定,离婚前五年内移转出去的财产若影响到婚后财产分配,可将那笔金额给纳入婚后剩余财产分配范围。万一应该给钱的一方因为钱都送人了给不起,则可要求受赠与对象返还赠与。
这部分的请求权时效与大多相同,皆为发现后两年未行使、超过五年内没发现而消灭。所以在这边会建议遇到类似状况的读者可尽早提出来捍卫自身权益,以免时间过了什么都拿不回。
3丶把钱捐给慈善团体,能主张离婚财产分配要求还钱吗?
虽然离婚前五年内的赠与都应该算入婚后财产分配范围,但捐助是出于道义义务,不应被包含在内,所以大部分的爱心捐款就算涉及离婚剩余财产,都是无法退还的。
不过,法规本身仅对善意第三人无效,一开始就心存恶念想害对方离婚后分不到半毛钱而捐款,自无道义可言。纵然无法要求慈善机构把钱退回来平分,还是能主张那笔金额为婚后财产的一部分,要求对方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