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事已经发酵10多天了,今天想来聊两句。
首先简单说说我国的相关法律,中国最早开始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间是1992年,我国现行刑法按照年龄大小的标准,设定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3个标准:
1)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。
2) 年满14周岁,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对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等八类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。
3) 年满12周岁,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这三名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杀人犯,正好属于第3类,以目前的舆论趋势及事件影响程度来看,大概率他们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,但与很多人期望的判处死刑,恐怕就没那么容易了。
我看到不少作者对此事件的评论,详细分析了案件内容及大众舆论的方向,讨论了所谓的“法律的正义”,也引用了各种案例,电影,书籍等内容,甚至解释了各种法律类别的差异性,比如最典型的就是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差别,以及他们分别对低年龄罪犯处罚标准的不同。大致的意思就是,现在民众舆论,或者说网络上的舆论,判死刑的呼声特别高,简单而解恨,且可以让其它正在进行的孩子霸凌者得到威慑,但是,最后结论基本都是,判死刑几乎不可能。
是的,我也觉得我们需要思考,而不是一味的跟随呼喊。我想说的是,我们为什么会有法律这个东西,是为了“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”?还是“为个体需求公平对待的保证”?亦或是其它什么奇奇怪怪的理由。可是归根结底,法律都是用来处理所谓的犯罪事件。那么重点来了,法律的目的是为了“惩罚罪犯”还是为了“制止犯罪”?不同人不同答案,我个人认为最终目的应该是“制止犯罪”,因为你惩罚犯人不就是想做给后人看的嘛,希望他们不要效仿吗?如果你的惩罚未能达到这个目的,那就没有实现这次惩罚的最终意义。要么是审判的人有问题,要么是所依的法有问题。
我记得罗翔老师就曾经说过,现行的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判罚规定甚至不如贩卖20只癞蛤蟆的事。既然我们明确了果,就可以解决因。
我简单查了一下刑法相关规定:根据《刑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,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不适用死刑。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因此,未成年人实施犯罪,即使罪行极其严重,对其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
那既然现行规定如此,那么死刑估计是别想了,就算想改进,那也是后面的事。可是根据相关法条,他们是有极大理由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。有网友说,“能让他们还活着,就已经是天大的恩赐了”,就我个人情感而言,非常同意。无期已经是死刑以下最高刑罚了。在目前的情况下,如果可以有这个结果,相信既可以对其它霸凌者达到震慑作用,也可以平息大部分的民怒了。至于修法降低死刑适用年龄等,那就需要法律工作者们的一起努力了。
可是,如果最终判决的结果太轻,很可能导致非常恶劣的结果。同样的报复行动甚至可能立马发生,同样是未成年孩子,你能做初一,就得准备好他人做十五。那真就天下大乱了。
所以我们不讨论别国的法律怎样,也不管千百年前的朝代如何判罚,就以现在的条件来看,怎样才能做到有效制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,才是我们最应该思考的,既不能让愤怒冲昏头脑(有人甚至喊出父母连坐的口号),也不能死板的被条条框框限制住。
个人观点,不喜勿喷。